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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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app手机版官网章程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bat365app手机版官网。

英文名称:Li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LIT。

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9号。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校市相融、校企合作的办学思路,培养思想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素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定位

类别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

学科定位:以工学为主,管理、经济、艺术、文学等学科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

服务面向:立足柳州,服务广西,面向全国。

第七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校生规模为12000人,结合办学条件和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成员5人,包括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由学院选聘)。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学院收支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议题由学院提出,董事长审定。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重大事项变更、终止;

6.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保留。

第十二条 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学院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加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规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院长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各1人,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

第十八条 学院设置职称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副书记、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委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学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干部的教育、监督与考核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思想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素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六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十七条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八条 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为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等。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五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学院总资产13.23亿元。

第五十六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重要事项变更

(一)学院在作出举办者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分类选择登记变更、章程变更等重大决策前,要认真进行风险研判,研究制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安置办法,保障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各项待遇,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连续,须广泛听取党组织、教职工代表等各方意见。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等事项的变更,须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第五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

(一)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二)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院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设立时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机关核准。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bat365app手机版官网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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